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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九个月:有法好断家务事

发布时间: 2016-11-25 11:13 来源: 中国巴蜀在线 字体: [增大] [减小]

摘要: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法律公器介入“家务事”,在微观社会细胞中更好地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存权利,正成为社会共识。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暴行为正式进入国家法律监管范畴,成为重要里程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反家暴法》规定了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强制报告之责,新创设了公安告诫制,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这些新的制度手段在执行9个月以来取得了哪些经验?时下又面临怎样的挑战?

   中国巴蜀在线四川成都11月25日讯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法律公器介入“家务事”,在微观社会细胞中更好地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存权利,正成为社会共识。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暴行为正式进入国家法律监管范畴,成为重要里程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反家暴法》规定了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强制报告之责,新创设了公安告诫制,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这些新的制度手段在执行9个月以来取得了哪些经验?时下又面临怎样的挑战?

立法需要层级化、精细化

       “杨警官,我找不到女儿了,我怀疑她已经被女婿打得不行了!”社区民警杨小艳接到一位老人的求助电话,老人的女儿正是杨小艳所负责社区的一户女主人小云。

       小云及其丈夫小海都矢口否认家暴并表明不能与警方见面。杨小艳无计可施,只好让小云的母亲跟警方保持联系,一旦发现两人行踪,立即报给警方。没过几天,老人再次打来电话,认定女儿女婿在家。杨小艳立即找来一位锁匠,跟同事们一起,去了小云的住处。开锁以后,杨小艳终于见到了小海与小云。

      “呈现在眼前的是两条黑腿。”杨小艳回忆当时的场景,由于长期遭受暴力,小云的软组织已经变色。

       令杨小艳感到尴尬的是,这样的出警方式并不完全合法。小云、小海作为合法住户,警方尽管接到了小云家长的求助,但小云并没有直接求助请求,警方是否有权强行进入其家中,仍属于法条模糊地段。

       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立法时没有考虑到的现实情况还有很多,亟待立法环节予以明确。

       根据反家暴法,公安出警时可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张文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荣维毅认为,目前各地对于告诫书制度的司法解释不一,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台文件规范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同时编写反家暴警察执法标准、警察培训教材,开展对警察的培训。

     “法律条令设置得不充分、举证有难度,需要我们更为层级化、精细化的立法探索;法律执行疲软,则更需要司法机关提高反家暴意识与敏感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

加强联动,提升庇护所救助质量

      “在治理家暴案件的多机构合作中,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庇护所兜底,这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作为制度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庇护所很难担起安全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民政局干部马李说,在社会学中,这样的制度缺陷被称作“福利恐惧”。

       针对现有社工工作水平不高,一套标准的社会工作考量细则亟待出台。专家指出,通过制定标准,让庇护所的社会工作者直接对过程负责,让他们有更具实效的操作细则,这是提升庇护所救助质量的有效措施。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朱东武还建议,以联动方式将更多机构纳入专业化防控体系,以减缓民政兜底责任。“目前城市社区社会组织众多,多数组织都有拓展功能的愿望,如果能把社区工作者纳入进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从管理到支持、赋权,需要一个观念的改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给予被救助人员社会的温情。

需要普遍树立先进的反家暴理念

       “1比0大。” 尽管《反家暴法》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它的出台标志着家暴行为已经进入司法范畴,堪称我国反家暴事业中的一座里程碑。

        从全国第一条妇女热线——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的统计数据来看,《反家暴法》的确是一道分水岭。今年1到6月份的数据显示,家暴问题热线接通个案达到158个,大致相当于去年同期的3倍,比2015年的全年数据增长了54.90%。

       “经常被老公打骂,3天前又被打伤,以前不知道家暴犯法,从未报警”……越来越多的受暴方开始意识到,受暴并非命运必然,家暴也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反家暴法》为家庭中的受暴人员提供了改变命运的机会。

        “不忘初心,对症下药,这是法律实施的关键。”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说,“不忘初心”,就是不能背离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每一项具体制度的理解、落实,都需要紧靠反家暴工作的基本原则;“对症下药”,就是聚焦《反家暴法》的重要制度、责任主体、高风险家庭与案件关键环节,面对症结各个击破。

      《反家暴法》前行的路并不轻松,需要普遍树立先进的反家暴理念,需要确立积极立法用法的态度,立法者,司法者,普法者,都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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