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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中学打造滨江校区:有望成立初中部

发布时间: 2021-09-10 17:03 来源: 巴蜀在线 字体: [增大] [减小]

摘要: 近日,因政策调整,渝中区巴蜀中学拟建初中部的消息受到业界关注,其实今年初,重庆市巴蜀中学滨江校区已经启动建设。

      巴蜀在线  巴蜀中学渝中本部目前没有初中部,但因政策调整,业界十分关心该校拟建初中部的消息,据悉,目前巴蜀中学滨江校区已经启动建设,预计3年后建成投入使用。

       根据规划,巴蜀中学滨江校区,毗邻嘉陵江,坐落于巴蜀中学黄花园校区对面,建筑面积近2万平方米。滨江校区秉承巴蜀特色,坚持国际化、特色化、高品质理念,引入优质教育资源和课程体系,搭建一流综合平台,增强学校教育国内国际合作能力,建成对内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为一体的学校新校区;立足重庆,形成品牌,打造西部国际化教育、线上教育、教育高端培训高地。滨江校区目前含巴蜀国际教育中心、钱学森纪念馆、航天科技主题公园等。

巴蜀国际教育中心

      为推进渝中区教育国际化,实现巴蜀中学“创办一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受人尊敬的中华名校!”的办学愿景,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2020年12月27日,巴蜀国际教育中心正式成立。巴蜀国际教育中心,下设外籍留学生部、港澳台侨学部、国际部、中外人文交流部,旨在打造多元文化环境,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全球视野的栋梁之才和世界公民,让其成为中华文化友好交流使者。

钱学森纪念馆

     “钱学森班”是以我国航天事业奠基人、杰出科学家钱学森命名的创新教育平台,主要以弘扬钱学森精神和航天精神,提升学生科技、人文等各方面素养,培养后备科技人才作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创新教育平台。根据《重庆市、中国航天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合作方案》要求,2018年9月由重庆市委军融办启动优选评比,巴蜀中学从7所重点中学中脱颖而出,最终获得与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共建“钱学森班”的资格,成为重庆市政府推选的唯一一所学校。同时,“钱学森班”建设也是重庆市政府与十一大军工央企集团50个合作项目之一,并已列入重庆市委督查室考核事项。

航天科技主题公园

      航天科技主题公园以现有黄花园绿地为依托,按照中国航天发展脉络,构建“一核四区八廊道”的空间布局,即以航天起源为核心区域,以系列火箭、系列卫星、空间站、月球车等主要航天元素为延伸,其间采用八条航天文化长廊进行连接,辅以中国航天 logo印记烘托,系统性地介绍中国航天工程的历史成就,全面刻画中国航天从一无所有发展至今的艰辛历程,打造成西南地区宣讲航天历史、弘扬航天精神、领略航天文化、科普航天技术的新高地!以烘托科技感、现代感的环境布景,丰富学生及居民的日常文娱生活,打造城市新地标!

链接一:

关于对巴蜀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及《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巴蜀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现决定对巴蜀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为渝中区巴教村53号、55-60号、66-67号、68-70号(含附号)、73-74号、75号、76号、84号(含附号)、85号(含附号)、专家楼。征收总户数14户,涉及房屋面积1651.7㎡。由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按规定作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链接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巴蜀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及《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渝中府发〔2014〕32号)的规定,渝中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渝中府征发〔2020〕11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巴蜀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渝中区巴教村53号、55-60号、66-67号、68-70号(含附号)、73-74号、75号、76号、84号(含附号)、85号(含附号)、专家楼。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四、签约期限:共计30天,具体时间从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五、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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