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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之家”官司缠身 虽已入住却未验收

发布时间: 2021-03-06 17:15 来源: 巴蜀在线 字体: [增大] [减小]

摘要: 重庆“未来之家”安置房官司历时数年。
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与巨能建设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巨能建设公司返还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61239021.49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全部款项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38078635.54元;3.判令巨能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6840000元;4.判令巨能建设公司赔偿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962040元;5.判令由巨能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5日,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城建公司)签订《安置房委托代建协议》,由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代建白猫化工厂地块安置房项目。2012年9月26日,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与巨能建设公司就白猫化工厂地块安置房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巨能建设公司存在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40日历天,自监理工程师于2013年3月1日批准开工后,巨能建设公司经常无故停工。自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截止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案涉项目已延期1368天。巨能建设公司经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多次催告仍未完成竣工验收。巨能建设公司在施工中擅自大量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经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和监理单位多次催告,巨能建设公司仍拒绝整改。其行为导致案涉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与隐患,工程无法达到国家与行业安全质量标准,也无法完成竣工验收。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日历天数540天,根据开工报告显示案涉工程于2013年3月1日开工,则应当于2014年8月23日竣工,而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关于“工期每延误一天,巨能建设公司应按5000元/天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巨能建设公司应当从201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另外,根据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与案外人江北城建公司签订的《安置房委托代建协议》约定,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应当于2013年5月4日将案涉房屋交付江北城建公司。但因巨能建设公司原因导致案涉工程迟迟未能竣工验收,故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不能按约向江北城建公司交付房屋,现江北城建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属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的损失,应由巨能建设公司承担。

被告方答辩

巨能建设公司答辩称,1.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不满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巨能建设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巨能建设公司已经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双方在项目合作初期顺畅,但仅有A节点进度款支付按照计量及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从履约保证金返还及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开始,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出现资金问题,无法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巨能建设公司多次催告后,双方关系开始紧张,但合同仍然继续履行。直至2017年11月,项目召开竣工验收预备会,预验收结果为合格,包括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在内的参建各方均在验收意见表中盖章确认。至此,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其却拖欠工程款至今。因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违约在先,无权诉请解除合同。其请求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2.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要求巨能建设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满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已经预验收合格,目前正在推进综合验收及工程移交工作。巨能建设公司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已物化为具体的、质量合格的建筑物,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3.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诉请巨能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巨能建设公司依约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巨能建设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继续履行与巨能建设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由人民法院主持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与巨能建设公司办理竣工结算,并依法判令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89455507.68元及暂计资金占用费6239751.5元;3.判令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立即赔偿巨能建设公司电梯采购违约金1194531.44元;4.判令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立即向巨能建设公司支付项目人员报酬,暂计至2018年1月为3747442元;5.判令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立即向巨能建设公司支付水电费,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为1835696.68元;6.判令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立即赔偿巨能建设公司垫资施工损失,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为36305478.15元;7.判令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立即向巨能建设公司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100万元;8.判令确认巨能建设公司就案涉标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本案诉讼费由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巨能建设公司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巨能建设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即拖延支付进度款,且每到付款节点就将已销项的过程控制文件、监理通知向巨能建设公司集中发出,意图推卸其作为建设方的付款义务,一直持续违约至巨能建设公司提起反诉时仍未足额支付进度款。截至目前,巨能建设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案涉项目已于2017年11月3日进行了预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但因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拒不履行建设方应尽义务,不配合档案验收、拖延组织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拒不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导致工程既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也让具备移交条件的工程无法顺利移交,给巨能建设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因巨能建设公司多次发函催告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未果,巨能建设公司遂提起本案反诉。另外,目前案涉工程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回购单位江北城建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现场检查,安置户入户查看,均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回购单位江北城建公司、物业公司也多次协商安置房交付事宜。目前安置房正在逐步交付中,部分安置户已进场装修。 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答辩称,1.在施工过程中,巨能建设公司反复停工。在项目已经严重超期的情况下,巨能建设公司自2018年春节后又长期无故实质停工,至今尚有70余份《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未整改,巨能建设公司已经以实际行动停止履行合同。且案涉工程存在巨大质量缺陷,致使原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第六条约定:E、当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支付至合同金额90%的工程款。F、取得备案证或工程移交时,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支付至合同金额95%的工程款。但目前工程尚未竣工验收,E节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巨能建设公司即要求按F节点付款没有合同依据。同理,巨能建设公司要求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第五条约定工程包干总价为32886.6万元;第六条约定,每次支付经甲方、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当期完成关键节点合格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根据第三方机构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码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巨能建设公司累计完成工程合同造价253982564元,其85%为215885179.4元,而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实际已支付261239021.49元,已经超付进度款45353842.09元。4.案涉工程不存在合同外新增设计变更导致增加工程款或延长工期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中包含了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即时组织施工,按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计价,工期不顺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第五条第三款还特别约定,除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1、2、3项中的三种调整合同价款情况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所约定的价格合同中均不再作任何调整,全过程的签认只作技术签认,不作经济签认。5.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一直要求巨能建设公司按照设计规划图纸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存在合同外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形。此外,巨能建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增加面积的事实。6.根据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巨能建设公司及监理公司三方签字确认的《电梯厂家审定表》选择的是西子奥的斯品牌电梯,但巨能建设公司为降低成本、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低价的博林特品牌电梯。因巨能建设公司自身违反合同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应自行承担。此外,巨能建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7.案涉项目因巨能建设公司违约导致延期,故无权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主张项目人员报酬、水电费等损失。8.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不但未迟延付款,反而已经超额支付进度款,故巨能建设公司关于垫资施工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9.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中余100万元在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后7日内一次性返还。现案涉项目未竣工验收,100万元保证金退还条件尚未成就。10.巨能建设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同时在巨能建设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本案中,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不拖欠巨能建设公司工程款,故巨能建设公司不能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查明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7月5日,江北城建公司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签订了《安置房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江北城建公司购买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代建的白猫化工厂地块安置房项目,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与期限、房屋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2012年9月26日,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与巨能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巨能建设公司承建白猫厂原厂区安置房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0日历天,暂估总包干价328865000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审定的总价为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0.2款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第11.2款约定,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⑴增加合同工作内容;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⑶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⑸提供图纸延误;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⑺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第12.2款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第18.1.1款约定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第18.3款约定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第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第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第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⑶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⑷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⑹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第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⑴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⑵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⑹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第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第23.1款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⑴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⑵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⑶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第23.4.1发包人的索赔,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质量与验收第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第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规范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要求进行中间部位的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第二条施工工期:一、开工日期:甲方将无拆除障碍的现场交给乙方,甲方、监理签发书面开工通知并双方办理场地交接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工日期。二、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正式生效之日起,除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得以工程开工条件、市场价格涨跌、政策、金融、施工许可手续迟延、停水、停电、暴雨、冰雹、大风、高温天气及节假日、乙方总包配合降效等因素或其它任何制约工期拖延和各种涉及工程量、价方面的变化的因素为由而提出工期延长和调整合同价格的要求,相关制约因素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预见并已考虑在本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格中。但遇连续停水、停电超过48小时以上工期顺延,因非甲方原因工期顺延产生的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原因造成,甲方只承担直接费用。……第四条承包范围:一.1.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红线内建构筑物的拆除、平基土石方、建筑弃渣及土石方外运、安全文明施工费、渣场费等。2.土建工程施工:以施工设计图说、交房标准、交底纪要、设计变更等为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⑴地基与基础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开挖、回填及支护、基础开挖、回填、地基处理、桩基、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⑵主体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⑶楼地面工程。⑷屋面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防水、隔热、保温等。⑸外墙。⑹内装饰。⑺钢构件。⑻门窗。⑼栏杆及百叶。⑽烟道及相关配件。⑾设计图及回购单位的其他要求。⑿消防工程的土建部分。⒀所有的设备基础的施工等。⒁防雷等。:……4.电梯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的采购、运输、安装(含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双电源及其系统)、报装、验收,电梯电源箱至电梯控制箱,电梯井道照明及插座,设备基础、预留预埋铁构件、吊洞、设备安装后的土建收边、收口、修补工作。……第五条工程造价。一、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在工程结算时,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调整合同总价外,合同价不予调整。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32886.5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干为2284907.67元。2.前述包干价,已包含了乙方为实施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不限于人、机、料,也包括了所有的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总包配合费……二、合同总价的调整:1.如因政府改变安置房设计及交房标准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前述包干价应予调整。……2.钢筋、商品砼主材价差调整。……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2284907.67元包干使用,该费用已包含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所有项目等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如安全文明施工不合格,不得计取此项安全文明施工包干费用,在结算时将从结算总价中予以扣除。三、特别约定:除本协议第五条二款1、2、3项中约定的三种调整合同价款情形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约定的价格合同中均不再作任何调整。全过程中的签认只作技术签认,不作经济签认。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履约保证金:一、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按符合本合同工期节点规定且经监理及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乙方须达到付款条件后,甲方开始支付工程款。2.本工程根据甲方与江北城建公司签订的《安置房委托代建协议》中约定的付款节点并结合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关键节点进行工程款支付。每次支付给乙方经甲方、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当期完成关键节点合格工程量的85%的工程进度款,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政府在此关键节点已支付给甲方的回购款金额。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关键节点如下:A.基础工程完工;B.完成主体结构50%的工程量;C.主体结构断水;D.完成外墙装饰施工,外架完全拆除;E.当本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本工程合同金额的90%的工程款;F.取得备案证或工程移交时,甲方支付至本工程合同金额的95%的工程款;G.办理工程结算后,甲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98%的工程款;H.余下2%作为质量保修金,经甲方检查确认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或乙方依约履行了质保义务后,自竣工备案次日起计算,前述质保金不计利息。3.以《安置房委托代建协议》中约定的付款节点,甲方报请回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后,回购单位并已按支付相应节点款项到甲方账户之日起30日内支付,如甲方超过30日未支付,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乙方当期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5.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完成,并请甲方复查通过,否则不合格项目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期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期完成工作总量,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二、履约保证金。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陆仟万元,按24%/年(单利)计算利息,起息日为乙方向甲方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甲方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工程款支付节点起开始分期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但返还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3.履约保证金中余100万元在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后7日内一次性返还,该部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第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二、竣工结算办理程序:1.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后可进行。……第八条甲方、监理及乙方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责任和义务……6.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会同监理方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手续,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受理有关隐蔽试验记录等单据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三、乙方责任和义务……12.配合甲方办理本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证以及甲方需要完善和签字盖章的相关事项。乙方自行协调与项目相关的单位并承担此费用。……17.竣工验收7日前,乙方须拆除施工场地内不限于的所有临时用房和施工机械,清理施工现场,并将外墙装饰面、门窗玻璃、楼地面、内墙装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下水、污水道清理干净,做到工完场清,不留尾欠。……第九条工程质量……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不限于如下:……6.本工程执行不限于《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乙方须按照分户检验要求作好分户验收工作。乙方须做好建筑物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应对厨房、厕所、屋面、阳台灯有防水要求的做关水检验,对外墙作24小时淋水试验(由专业分包单位实施,总包单位监管),给、排水严格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做试验,保证无渗漏,地坪、墙面不开裂,无空鼓,梁、柱、板空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天棚板应满足清水要求(不另行抹灰,若抹灰,不计任何费用),如达不到要求,其它措施费自行承担。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以及引起的项目购房业主(住户)索赔及其它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7.乙方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30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乙方维修整改至合格(以甲方、监理、质监等验收合格为准)止,且工期不顺延;因此逾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三、缺陷责任期和保修不限于(具体见质量保修书):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厨、厕及有防水设计要求的防水、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门窗及外墙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墙面、楼地面开裂和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室内装修工程、水电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未列明的项目,保修期不低于2年。……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一、乙方完成承包工程范围的全部施工内容,经乙方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甲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相关移交。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乙方负责整改后重新复验。……三、工程资料移交: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将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套交工程所在地建委档案馆,获取档案馆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后将验收合格证明原件交甲方,并将工程竣工图及档案资料四套(含电子光盘四张)等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甲方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方可作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四、工程移交:本工程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乙方须按照分户检验要求做好分户验收、移交工作。集中交房期间,在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协助下,由乙方协助甲方向项目购房人办理分户移交手续。……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经甲方代表和监理批复的施工进度完成(从开工到竣工预验收的时间和从竣工预验收到办理完综合竣工备案登记证的时间)的施工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由乙方按5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每提前一天,由甲方按5000元/天向乙方支付工期提前奖励。 合同签订后,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监理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在巨能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工程随即开工建设。 2017年5月1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建新监理公司及巨能建设公司举行了白猫(重庆)日化原厂区南部安置房项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会,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分户验收,提出了需要整改的问题。巨能建设公司根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会意见进行了整改,并提出了整改报告,建新监理公司、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整改报告》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17年7月1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建新监理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及巨能建设公司举行了白猫(重庆)日化原厂区南部安置房项目节能分部验收会,对案涉项目的节能工程进行了验收,施工单位巨能建设公司自评为合格,监理单位建新监理公司意见为质量达到合格,同意节能分部验收。设计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意见为节能部分按图施工完成,符合设计要求,同意节能分部验收。建设单位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同意监理、设计意见,同意本次验收。质监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意本次节能分部验收。 巨能建设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以“工程项目已按合同内容履约完成”为由填报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终止申请表》。建新监理公司、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该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3日举行了验收准备会,由监督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设计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勘察单位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监理单位建新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巨能建设公司参加。施工单位巨能建设公司自评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建新监理公司认为已完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完成,要求对验收准备会提出的问题按时按要求整改合格;勘察单位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在施工过程中有参加基础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等验收,经查相关资料及现场检查未发现与地质报告不相符合现象,同意进入下一道验收程序;设计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施工单位均能按图施工,现场已完成设计施工图所示内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需继续认真整改,要求对验收准备会提出的问题按时按要求整改合格。《验收准备会议纪要》将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作为附件,需要整改的问题如下:1.车库出屋面百叶风口处要加装安全防护钢网架。2.出屋面检修梯第一步离地高度不低于1800mm。3.屋面落水口处渣子需清理干净。4.屋面外墙漆有个别脱落的地方处要修补整改。5.1#楼4号、5号房间空调机位搁置在阳台上已有计算建筑面积,设计应调整空调机位的位置。6.幼儿园室外栏杆未设置完成。7.屋面渣子需要清理。8.室内楼层有的需要清理。9.首层大厅单元门的净宽小于了1.2米,设计应调整,并整改。10.给排水管道管箍加固间距过大或不牢固,须整改。11.下水道处的垃圾需要清理。排水管道的通气帽未加装完成的需要完善。12.一楼的排水管道应为单排,防止有返水现象出现。13.1#楼排水铸铁管道要重新完善防雷接地。14.有的楼层的防火封堵未完善。15.消防未完成工程较多,要尽快完成,完成后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16.室内消防管道防火措施不到位的要完善。17.车库排风管的支吊架不能挡住风口,风机要增设保护措施。18.屋顶有开裂现象要进行修补处理。19.小屋面落水管有直冲屋面的情况要处理。20.车库风机透气孔口用钢丝太小,要改用钢板网安装。21.楼层墙面有开裂的要进行整改处理。22.楼层地面有开裂的要重点检查后全面整改处理。23.环境工程(特别是硬景)完工后要单独检查验收。24.竣工验收前要完成边坡及道路处理等。25.室外装饰未完成的要全部完善。26.屋面设计外加装饰的铝合金门等需拆除或由设计院重新完善正式设计变更。27.室外铁艺楼梯要做防锈、防腐处理。28.检查所有窗子的排水孔有被堵情况,要求每一扇窗户的排水孔必须通畅;所有门窗的五金配件有松动要进行调整;卫生间把手为单边执手,要全部整改;窗子开启不灵活的要进行调整处理;玻璃上未有警示标志。29.空调预留洞口没有伸出墙面1-2cm或设置盖板,应整改,空调洞口有被排水管遮挡情况,整改。30.楼层阳台有开裂的要进行整改。31.楼板预留孔洞未补好,应整改。32.幼儿园不能按初装修标准进行验收,要求按精装修标准进行验收。33.幼儿园室外台阶须增设栏杆,要求为竖向型。34.大厅干挂石材需完善设计,花岗石须做放射性检查。35.百叶外防雷钢筋裸露未与门窗连接,整改。36.生活阳台塑钢门下口过大,整改。37.裙楼大屋面下雨天有渗漏现象,需全面检查防水并整改。38.屋面透气管有的松动;非分格缝处有裂缝;进屋面门槛、泛水处裂缝。39.非百叶的室外机位,外机置于阳台上,提供合法有效的设计图;非住宅的商业中,大型带窗存在安全隐患,大堂干挂补图;门窗开关不灵活。 2018年2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关于白猫安置房项目相关问题会议,重庆市江北区信访办、江北城建公司、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巨能建设公司等参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该次会议纪要[2018]2号载明:案涉项目本应于开工后540日历天竣工,但由于项目前期拆迁交地、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调整规划、重大设计变更、节点工程款支付争议等原因,导致项目多次停复工,主管部门多次调解,现项目已于2017年11月3日通过预验收,为加快进度,巨能建设公司应于2018年3月底前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应于2018年3月前完成消防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须确保在2018年4月1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确保项目尽早交房并安置入住。 2018年2月9日,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提交《委托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书》,称案涉项目已通过预验收,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故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018年3月1日,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向巨能建设公司发出了案涉项目4、5、8#楼《竣工验收通知书》,另有一份关于案涉项目1、2、3、6、7、10#楼《竣工验收通知书》未载明发出时间。 2018年9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江公消验字[2018]第0122号,作出对案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2018年10月11日,由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召开《关于推进白猫日化原厂区南部地块安置房项目住宅部分竣工验收的会议》,建新监理公司、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巨能建设公司参加会议。该次会议纪要载明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分歧,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认为该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已超付款项,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出具竣工验收需要的工程款支付证明;现存的质量问题未得到整改。巨能建设公司认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款项约4000万元,因此无法出具竣工验收需要的工程款支付证明;现存的质量问题不影响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且质量问题一直在整改中。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针对双方分歧,查阅了工程相关资料,强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质量问题整改完毕是竣工验收必须达到的条件。为有效推进竣工验收工作,尽快促成安置房交房工作,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向各方提出以下要求:1.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梳理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积极与施工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质量问题的整改,为项目住宅部分竣工验收创造条件。2.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积极组织质量问题整改,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争议问题,配合做好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2019年1月2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发出《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渝质监改字[2019]第2号,主要内容为: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组织建设的案涉项目至今为止,尚未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现责成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建新监理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巨能建设公司均在白猫(重庆)日化原厂区南部安置房项目1、2、3、4、5、6、7、8、10#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上加盖公章,但未载明盖章时间。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认为各单位在前述验收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为竣工验收准备书面材料,并不能代表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重庆聚成物业祥和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称“我公司受江北城建公司委托,负责看护祥和家园(白猫日化厂原厂区安置房项目)。自2018年11月23日开始以来,至2019年5月20日祥和家园累计共接房328套。” 江北城建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称“我司于2011年7月5日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签订了白猫化工厂地块安置房项目的《安置房委托代理协议》,截至目前,我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51710.4万元,最后一次支付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购房款的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支付金额2721.6万元,支付节点是协议第四条第2款第⑸项所购房屋预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另查明:2013年10月22日,铂码咨询公司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出具《咨询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平场土石方基本完工,1#楼、4#楼、5#楼、车库(即10#楼,含2#、3#楼基础)基础已完工,7#楼锚杆挡墙已完工。以上已完工程合同造价30149902.82元。2014年4月28日,铂码咨询公司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出具《咨询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平场土石方基本完工,基础工程已全部完工,主体工程(包含钢筋、砼、砌体)已完成50%,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节点。经过我们的审核,本期完成合同造价65175094元,累计完成工程合同造价96467451元。2014年9月4日,铂码咨询公司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出具《咨询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平场土石方基本完工,基础工程已全部完工,主体工程(包含钢筋、砼、砌体)已完成100%,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节点。经过我们的审核,本期完成合同造价66645462元,累计完成工程合同造价163112913元。2015年7月7日,铂码咨询公司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出具《咨询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平场土石方基本完工,基础工程已全部完工,主体工程(包含钢筋、砼、砌体)已完成,外墙装饰施工已完成,外架已完全拆除,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节点。经过我们的审核,本期完成合同造价90869651元,累计完成工程合同造价253982564元。 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主张其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261239021.49元。针对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举示的支付前述款项的《付款明细表》,巨能建设公司认为其中有十项共计483337.54元的金额不能计入已付进度款:1.2012年8月23日供水安装费35197元;2.2013年4月12日电杆拆除费99800元;3.2013年2月1日电力设计费5000元;4.2013年12月13日电杆拆除费35000元;5.2016年12月2日道路施工50000元;6.2017年1月11日车位划线费34670.54元;7.2017年11月18日电杆拆除费8000元;8.2017年5月12日扶梯安装费28000元;9.2018年3月21日道路施工40000元、2018年4月28日道路施工37000元;10.2017年9月21日电梯保养费41250元、2017年11月29日电梯保养费16500元、2018年1月25日电梯保养费24570元、2018年5月14日电梯保养费28350元。双方无争议已付款金额为260755683.95元。 2019年3月27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对案涉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对于2017年11月3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召集各单位举行的验收准备会上提出了39项需要整改的问题,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及监理认可部分问题已经整改,但提出尚有部分问题未按要求整改,还有部分问题未整改。主要涉及的问题有:1.部分屋面、墙面开裂;2.排水管道管箍加固;3.车库风机透气孔未安装钢板网;4.窗子排水孔被堵未清理,卫生间未将插销换成把手,玻璃上未设置警示标志;5.空调预留洞口未伸出墙面1-2cm或设置盖板;6.楼板预留孔洞未补好;7.幼儿园室外栏杆未按竖向标准设置;8.百叶外防雷钢筋裸露;9.生活阳台塑钢门下口过大等。 再查明:2013年5月17日,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巨能建设公司及建新监理公司召开了案涉项目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品牌要求及报验程序专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如下:“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可分阶段、分类将本项目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等品牌相关资料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审批,要求本周内完成基础阶段主要工程材料报审工作。2.施工单位选用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等品牌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档次执行,以大型生产厂家为选用原则,提供至少3家同类的品牌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3.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工程材料、设备品牌时,为保证材料、设备质量,必要时施工单位需安排实地考察或提供样品(实物、图片或相关资料)。……5.工程材料、设备等报验程序即规定:……⑵若《材料、设备现场验收单》的厂家、品名、规格型号等与《材料、设备审批单》内容不符,则由施工单位自动安排退货,影响其材料、设备采购带来的责任,其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2014年巨能建设公司、建新监理公司及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共同向回购房单位江北城建公司发出了一份《电梯厂家审定表》,载明:“经市场考察,我司拟定选择具备供货及安装能力的电梯安装厂家如下,请予以审核确定。1.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2.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3.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巨能建设公司签署“建议采用西子奥的斯电梯”的意见。建新监理公司和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均签署“同意采用西子奥的斯电梯品牌”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安置房委托代建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白猫安置房项目相关问题会议纪要》、相关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巨能建设公司应否返还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工程款;二、巨能建设公司是否应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三、巨能建设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经济损失;四、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是否应与巨能建设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结算工程款(含合同内及新增、设计变更)及资金占用损失;五、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巨能建设公司赔偿电梯采购违约金;六、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巨能建设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七、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巨能建设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八、巨能建设公司是否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巨能建设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工程款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和巨能建设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认为巨能建设公司已经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在项目建设已严重超期的情况下,自2018年春节后长期无故实质性停工,且至今尚有70余份《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没有整改,巨能建设公司在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致使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认为,首先,建新监理公司、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已在《企业质量行为评价终止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截至2017年6月25日巨能建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内容履约完成了工程项目的修建。其后,各方于2017年11月3日召开了竣工验收准备会。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巨能建设公司、建新监理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还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上加盖了公章。可见各方均认可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初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积极为最终的竣工验收开展工作。尽管其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与巨能建设公司因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尚需整改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导致竣工验收工作一直无法推进,但因案涉工程已经修建完毕,初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仅需按照竣工验收准备会的要求进行相关问题的整改,故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关于“巨能建设公司自2018年春节后长期无故实质性停工”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次,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举示的本诉证据第二册中第1-72份《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均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的通知,且通知内容多为监理现场巡查中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拿出整改方案进行处理、自检以后报监理及甲方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通知,少部分通知书是认为进场的材料品牌不符合约定而要求退场或不予使用、同意更换材料但要求其价差在结算时处理、要求对施工现场积水或材料残余进行清理、要求履行总包配合义务或者要求施工方复工。另外,有部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还明确表示对于未经监理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监理单位将拒签相关资料、并建议甲方暂不予支付关键节点工程款。但实际上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已经按约支付了D节点即“完成外墙装饰施工,外架完全拆除”的工程进度款,可见监理单位对于之前其提出的问题并未再持异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承包人若不按照要求整改,监理单位有权不允许其进入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在无法整改的情况下还可以在结算时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在2017年11月3日的验收准备会上,各方并未提出前述《监理工程师通知书》上载明的问题尚未整改,建新监理公司还发表了“已完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完成”的意见,仅要求巨能建设公司对验收准备会提出的39个具体的问题按时按要求整改合格。可见验收准备会参会各方对前述《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已无异议,故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仅凭监理单位曾经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就主张巨能建设公司至今没有整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在竣工验收准备会之后,监理单位于2018年1月3日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第73份)对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更改施工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并明确要求在消防验收前完善。案涉工程已经于2018年9月22日通过消防验收,故亦不能仅凭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认定巨能建设公司未进行整改。2018年4月3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第74份)事由为“关于加快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此事由与施工质量无关。故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以至今尚有70余份《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没有整改为由主张巨能建设公司在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巨能建设公司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解除,故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关于巨能建设公司应当向其返还全部已付款的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提出的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缺陷司法鉴定的申请,主要理由是:巨能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大量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并于2014年3月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3#楼21层60米到63米剪力墙、柱、梁板混凝土浇筑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三层楼全部被拆除。此外,施工过程中,巨能建设公司多次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出现质量问题,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多次催告其整改,监理单位也依照程序向巨能建设公司下发了125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但巨能建设公司对其中超过半数以上的涉及安全及质量整改通知拒不回复,也拒不整改,致使案涉工程存在大量严重质量缺陷与隐患,工程无法达到国家与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也无法完成各项专项验收。为查明巨能建设公司违约事实,排除项目安全隐患,故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2014年3#楼三层楼被拆除的质量问题,案外人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承认系该司操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所浇筑的混凝土部分存在质量问题。2014年6月27日,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建新监理公司、巨能建设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召开了3#主体结构21层部分柱、墙、梁、板混凝土强度存在质量问题整改验收会议,巨能建设公司提出该司对3#楼21层混凝土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申请复工。建新监理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未来之家置业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均同意复工,表明该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其次,建新监理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下发的125份《监理工程通知单》系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的正常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但合同并未要求承包人必须就整改情况书面回复监理人。如前所述,建新监理公司在2017年11月3日召开的验收准备会议中发表意见认为“已完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巨能建设公司尚需要整改的是该次会议提出的39项问题,可见建新监理公司并不认为巨能建设公司尚未按照《监理工程通知单》进行整改。故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以查明巨能建设公司的违约事实和排除项目相关质量安全隐患的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如《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关于质量鉴定的第三次请求》所述,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规定,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应当召集相关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若发现不符合前述验收规定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巨能建设公司进行整改。 二、关于巨能建设公司是否应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 巨能建设公司不应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是“乙方必须按经甲方代表和监理批复的施工进度完成(从开工到竣工预验收的时间和从竣工预验收到办理完综合竣工备案登记证的时间)的施工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由乙方按5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巨能建设公司延误了经过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和建新监理公司批复的施工节点。2.根据2018年2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会议纪要[2018]2号载明的内容来看,由于项目前期拆迁交地、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调整规划、重大设计变更、节点工程款支付争议等原因导致项目多次停复工,故导致案涉项目未能于开工后540日历天竣工也有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的原因。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4.1款关于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当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现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巨能建设公司的原因导致迟延竣工的天数,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提出工期索赔,故其对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巨能建设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经济损失的问题 巨能建设公司不应当赔偿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无论巨能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工期违约行为,因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所主张的其可能因为江北城建公司的诉讼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尚未发生的损失,故其在本案中提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若损失实际发生,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四、关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是否应与巨能建设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结算工程款(含合同内及新增、设计变更)及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 本院认为,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与巨能建设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结算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进度款付款节点的约定,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已按约支付了D节点的工程进度款。下一个工程款支付节即E节点的付款条件是“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案涉工程虽已召开了竣工验收准备会,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故E节点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其后的F节点、G节点、H节点的付款条件亦未成就,相应地案涉工程的结算条件未成就。其次,2017年11月3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召集各单位举行的验收准备会上提出了39项需要整改的问题,截至2019年3月27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现场踏勘时,尚有部分问题未能整改完毕,其后巨能建设公司也未举示已经整改完毕的证据。故无论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是否存在巨能建设公司所提出的“拖延组织消防验收、不配合竣工验收、不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等影响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问题,但因巨能建设公司自己应当履行的整改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案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亦不能进行。故巨能建设公司关于“案涉工程预验收合格,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故意拖延竣工验收,巨能建设公司有权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主张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巨能建设公司赔偿电梯采购违约金的问题 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不应向巨能建设公司赔偿电梯采购违约金,事实和理由:根据2013年5月17日,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建新监理公司及巨能建设公司召开的案涉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品牌要求及报验程序专题会议精神,确定施工单位选用主要设备的品牌时要提供至少三家同类品牌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必要时施工单位需安排实地考察或提供样品。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举示的《电梯厂家审定表》尽管是巨能建设公司、建新监理公司和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共同向回购房单位江北城建公司报送的材料,但该审定表可以证明该三家单位从三家电梯公司中选定采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其程序符合会议纪要精神。巨能建设公司称在三方选定西子奥的斯电梯之前,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已经选定了博林特品牌电梯,但在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提出反对意见,导致巨能建设公司产生了100万元定金损失和渝州电梯公司前期技术服务、现场指导、工程技术人员往返差旅费等损失194531.44元。但巨能建设公司举示的《电梯供应商考察报告》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未得到未来之家置业公司认可,且从其内容来看仅仅是对一家电梯供应商的考察情况,并不符合2013年5月17日会议纪要关于“施工单位选定主要设备品牌时要提供至少三家同类品牌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的要求。故即使《电梯供应商考察报告》真实,也不能证明三方已经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程序选定了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电梯供应商。另外,巨能建设公司举示的该公司与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总包合同》《设备安装合同》仅能证明巨能建设公司与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达成了订购“BLT博林特”商标电梯的协议,尚不能证明巨能建设公司采购“BLT博林特”商标电梯经过了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的批准。故巨能建设公司即使因与重庆渝州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总包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而产生了损失,也不应由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承担。 六、关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是否应向巨能建设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产生的项目人员报酬、水电费及垫资施工损失的问题 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不应承担巨能建设公司项目人员报酬、水电费及垫资施工损失,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㈡》(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巨能建设公司举示工期索赔证据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索赔报告,该类报告虽然载明了工期延误的原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但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否认曾收到索赔报告,巨能建设公司也未举示按约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送达索赔报告的证据,故不能证明巨能建设公司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1款约定,在该公司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的情况下,按约定程序向发包人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前款约定,承包人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二是工期延误报告、支付款项的函件或报告等,在该类函件或报告中巨能建设公司并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1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意向,且未举示向未来之家置业公司送达的证据,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亦否认曾收到函件或报告。根据通用条款第23.1款约定,承包人未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该类函件或报告中因未提出索赔意向,故即使已经送达给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也不能起到索赔的效力。三是材料采购报验申请表等,巨能建设公司拟证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和建新监理公司在审定报验材料时会拖延时间,短则十来天,长则几个月,严重影响工期。但巨能建设公司亦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1款的约定就此情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故已经丧失索赔的权利。最后,巨能建设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在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下,未来之家置业公司不组织竣工验收,导致工期严重拖延,给巨能建设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如前所述,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已经于2017年11月3日组织各方对案涉工程召开了验收准备会,且于2018年3月1日发出了竣工验收通知书,但巨能建设公司至今尚未按照验收准备会的要求整改完毕。故巨能建设公司主张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应当承担巨能建设公司因延期竣工而产生的项目人员报酬、水电费及垫资施工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七、关于未来之家置业公司是否应向巨能建设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问题 未来之家置业公司向巨能建设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条件尚未成就,事实和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3款约定,“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在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后7日内一次性返还,该部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因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亦未取得竣工备案证,故该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尚未成就。 八、关于巨能建设公司是否就案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因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E、F、G、H的节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目前不欠巨能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故巨能建设公司关于对欠付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未来之家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巨能建设公司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巨能建设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驳回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62398.49元,由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0793.47元,由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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