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指导意见:(一)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预警线以下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以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三)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以参照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四)生产经营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以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与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调整和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1、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国有企业,确定的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增长下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2.经济效益连续两年以上增幅较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国有企业,如具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工资增长幅度可以适当地突破工资增长上线。3.国有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作为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4.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